新西兰中文先驱报专访:新西兰收入 需要在中国缴税吗?

作者:新西兰中文先驱报记者 叶韬 2015年01月13日

亚航客机失联坠海,巴黎《查理周刊》遭袭,这个圣诞、新年假期并不平静。
在新西兰华社,这一时期也发生了不少令人关注的事情。北岛北部Waipu,华人驾车发生严重车祸,车内两大两小四名乘客当场殞命,初步证据显示该车原地调头导致后方大卡车追撞。数天后,一名25岁的中国留学生在Uretiti Beach投笼捕蟹时不幸溺亡,而大量亚裔涌入导致Uretiti Beach残留大量垃圾,也在当地民众中引起了不小的反亚情绪。
前几天,又有一则消息引起广泛关注。有媒体报道称,中国税务机关将更严格执行全球征税政策,对中国公民的海外收入征税。不少新西兰华人开始感到担心,很多人移民后仍保留中国公民身份,全球征税难道意味著他们在新西兰的收入也在中国政府的征税范围之内?

 剑指「资本外流」中国或将全球征税

说到全球征税,大部分人首先想到的就是号称「万税之国」的美国。在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所有收入都要向美国政府缴税,即使住在国外也不例外。这导致越来越多的美国富人放弃美国国籍,转向寻求税制更有利的国家。而中国富豪移民美国后「反悔」,主动放弃「绿卡」的消息也时有听闻。事实上,很少有人知道,中国也是对公民境外收入收税的国家之一。
最早传出中国将加强对公民海外收入征税的,是美国《纽约时报》,此后该消息经多家中国媒体转载后引发热议。文章指出,「中国大批富豪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註册成立名字神秘的离岸公司,转移大量财富的做法行不通了。同理,那些常年生活在非洲或拉丁美洲的广东商人也不能再享受免征所得税的待遇了。中国国税和地税机关将开始向移居境外但仍持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征税。征税的基础是境内境外收入之和,而不仅仅是中国境内收入。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已存在多年,但因很少得到有效执行而一直罕为人知。」
记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显然,中国对公民海外收入征税的法律规定早已有之,但事实上执行的相当宽松,因此人们对此知之甚少。相比「无所不能」的美国国税局,中国税务机关的能力有限,此前工作重心也不在此,全球征税存在相当技术难度。而最新报道的重点就在于中国税务机关将加大力度,积极搜集公民海外收入的信息,对中国公民或公司利用海外避税港避税的行为进行严格监控,抑制近年来日趋严重的「资本外流」现象,同时也能提高中国政府的财税收入。
既然中国公民的海外收入一直以来都是征税范畴,那么问题来了,已经成为新西兰居民但仍持中国护照的华人,他们在新西兰的收入也需要在中国纳税吗?难道我们辛辛苦苦挣来的这三、两小钱,在新西兰已经交了税,到中国还要被「剥一层皮」?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联系了常青籐顾问有限公司(Ivy Advisory Limited)的会计师Ivy Chen。

  对普通人无实质影响

记者:中国对公民海外收入全球征税,这对新西兰华人有多大程度的影响?
Ivy:首先要指出的是,相关新闻所涉及的征税细则并未出台,我们不能排除有特别规定。但根据通行做法,我们判断这一政策对大部分新西兰华人居民并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新西兰和中国很早以前就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Double Taxation Relief(China) Order 1986,简称「DTA」)。DTA的问题一般都比较复杂。而且不同国家的协议常有不同的规定。但根据通行做法,如果DTA判定您是新西兰居民,那么您全球的收入都需在此匯总纳税。换句话说,您在新西兰的工资、投资所得、银行利息都在新西兰缴税,一般情况下无需在中国再次缴税。
值得指出的是,这里的居民是指「税务居民」,并不是所有持有新西兰居民签证的人士都是新西兰的「税务居民」。
记者: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首先要确认是哪一国的税务居民。如果是新西兰税务居民,那么工资等收入只需要在新西兰缴税,和中国没有关系,反之亦然?
Ivy:基本上是这样的。
记者:我们知道中国的最高个人所得税可达45%,远远高于新西兰的33%。假设一个华人在新西兰的年收入是100万纽币,那他在新西兰纳税之后还需要在中国就差额部分纳税吗?再比如,新西兰目前是没有资本利得税的,而中国是有的。假设一个华人在新西兰投资房产所得利润,是否在法律上需要在中国缴税?还是仅因技术问题很难执行?
 Ivy:是在法律上无需在中国缴税。和刚才说的一样道理,首先要确定是哪一国的税务居民,如果属新西兰税务居民,那他在新西兰的年收入无论10万还是100万,都按新西兰规定纳税;在新西兰投资房产的收入也按新西兰规定纳税。目前新西兰没有资本利得税,那就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如果确认属中国税务居民,那他原则上应该在中国纳税。如果他在新西兰有所得,按DTA规定可以在新西兰纳税的,则纳税后已缴纳的部分可以在中国税收中抵免。这就是避免双重征税的最基本原则。当然这是比较复杂的税务问题,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记者:那你怎么看中国有可能实施的全球征税行为,它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呢?
Ivy:恐怕还是想要告诉那些通过海外避税港避税,或将资本转移出境的中国富豪们:小心,你们的海外收入也是要被征税的。一定程度上,这可以抑制资本外流的速度。其实和我们这些常年居住在海外的普通华人没啥关系。
记者:那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一个平时不住新西兰,一年只来度几天假,但却在新西兰大量购房投资的中国富豪,他们就需要担心这个问题了。
Ivy:是的,如果他们被认定为中国的税务居民,那他们在新西兰的投资收入理论上就要在中国被征税。如已按DTA规定在新西兰纳税的,则根据相关规定抵免。当然,实际操作起来还涉及很多技术问题。

  判断税务居民的标准

看起来,甚嚣尘上的「中国要对境外公民开征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剑指中国税务居民的海外收入。也就是说,那些「悄悄来,悄悄的走,不带走一片云彩」的中国土豪们,如果顺便「带走了几套住房」,很有可能就会看到中国税务机关的缴税通知单了。当然,前提是中国税务机关能够像美国国税局那样神通广大。据报道,中国不少税务机关已经开始调研,中国政府也正在与其他国家协商,请求分享中国公民的海外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
这样一来,税务居民的判断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Ivy也曾在本报撰文进行过论述,简单归纳如下:
一般按顺序考虑4个要素来判断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
1.永久性住所 您在一个国家是否有永久性住所可供使用。所谓永久性住所,一般是指您永久保留使用的家,而不是短期逗留的地方。如果您在两个国家都有永久性住所,那么就得考虑您的切身利益中心。
2.切身利益中心 您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或其他活动、营业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都必须综合考虑。如果您保留在新西兰的住所,并且家人和财产都在新西兰,即使由于工作或其它需要您在另一个国家又置立了一个「家」,那么您的切身利益中心有可能仍在新西兰。如果您被认为没有切身利益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您的习惯性居处。
3.习惯性居处 如果您在一个国家习惯性的或正常的生活,那么该国将会是您的习惯性居处。要评估哪一国是您的习惯性居处不是看您在哪国居住得更习惯,而是看您在这个国家所停留/居住的时间和原因。比如,您每年在新西兰大约居住了100天,且每个周末您都在这里度过,那么这里就可能是您的习惯性居处。但是,同样在此居住100天,如果您分3次入境,每次居住30多天(比如来就医或洽谈生意等),那么这里就有可能不是您的习惯性居处。当您在两个国家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时,就会考虑您的国籍或公民身份。
4.国籍 如果您在两个国家都有国籍或公民身份,一般会规定您的居民问题将由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若是公司、企业等非个人同时为两国居民,则主要以其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国来判断其居民国。

新西兰受控外国公司税制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新西兰海外投资基金(以下简称「FIF」)的征税规则,也提到它是「受控外国公司」(以下简称「CFC」)税制的配套措施。两者同为新西兰国际税收规则的一部分,其目的是对新西兰居民(无论是以个人或其它实体的形式)在外国的投资进行征税。
CFC税制对在海外经营业务的新西兰居民来说尤为重要。以下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CFC的定义和它的征税规则。
首先需要介绍的是CFC税制的两个基本概念:新西兰居民在海外公司的「控制权益」和「收入权益」。「控制权益」用于判断海外公司是否受是CFC。「收入权益」则用于计算CFC需要在新西兰纳税的收入比例。两者都包括了所有相关的直接和间接权益。直接控制和收入权益主要考虑新西兰居民在海外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股东控制权,分配海外公司收入权,及分配海外公司净资产权。间接控制和收入权益主要是衡量CFC是否对其它海外公司有连带控制。比如说,新西兰居民所控制的CFC又进一步控制了其它海外子公司,那么新西兰居民对子公司的间接控制权也会被纳入计算其CFC收入。
接下来需要了解的是什么样的海外公司会被认为是CFC。简单来说,CFC包括三种类型的海外公司,一是海外公司被五个或更少的新西兰居民控制了超过50%的股权,二是海外公司的股东决策权被实际操控在五个或更少的新西兰居民手中,三是海外公司40%或更多的股权控制在单一一个新西兰居民的手中。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如果有另一个无关联的非新西兰居民同时拥有海外公司至少40%的同类控制权,那么该海外公司将不被认为是CFC。
如果您的海外公司是CFC,那么只要您和关联人拥有其10%或更多的「收入权益」,您就可能有「归属性CFC收入」或「归属性CFC亏损」需要申报。「归属性CFC收入」是CFC税制的一个核心概念。大致上,它包括各类归属于CFC的被动收入,如利息,股息,版权费,某些租金,和个人服务所得等等。除非有任何豁免,您每年的净「归属性CFC收入」,无论支付给您与否,都需在新西兰纳税。相应的亏损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在此抵税。比方说,您的CFC在某一财年的净「归属性CFC收入」是NZ$50,000,您控有50%的股权,那么您在该财年就会有NZ$25,000的CFC收入需在新西兰纳税,无论您是否在该财年得到这笔收入。
CFC税制提供了两个主要的豁免。一是如果您的CFC是一个「非归属性的活跃CFC」。这类CFC大致上要求海外公司是一家「活跃经营」的公司。判断海外公司是否「活跃经营」的重要准则是其年度「归属性CFC收入」(即被动收入)不得超过总收入的5%。上期提到的「归属FIF收入计算法」也采用相似的判断准则来检验新西兰居民是否有归属性FIF收入。第二个主要的豁免是您的CFC为「非归属性澳洲CFC」。这类CFC基本上包括所有澳洲的纳税居民公司。这两个豁免都不适用于个人服务型的海外公司(即80%或更多的海外公司年收入来源于新西兰居民的个人服务收费)。
如果以上的豁免适用,那您将无需按海外公司的「归属性CFC收入」在新西兰纳税。不过,您来源于CFC的股息等其它收入仍需根据具体情况正常纳税。以上两种豁免旨在减少新西兰居民开展国际化经营面临的税务障碍,从而使新西兰公司在开拓国际市场时有一定的竞争力。

CFC税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税制。以上只是对其部分主要内容的简化概述,不应被作为税法依据和税务建议。如您有海外投资或有海外公司,我们建议您及时获取相关的税务建议。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我们

新西兰海外投资基金征税规则简介

新西蘭居民不少都有投資國外基金或持有外國公司的股份。海外投資的收益如何徵稅也就成為每個投資者最關心的事。以下我們就簡單介紹一下相關的海外投資基金徵稅規則。
海外投資基金(以下簡稱「FIF」)在新西蘭稅法的定義中包括外國公司和單位信託基金、外國養老基金或外國人壽保險基金。FIF制度早在1988年設立,在1993年通過修訂案,並於2007年大幅擴大其範圍。它是「受控外國公司規則」(以下簡稱「CFC」)的配套措施。這兩個制度同為新西蘭國際稅收規則的一部分。它們的主旨是對新西蘭居民在外國的投資進行徵稅。
簡單來說,如果新西蘭居民在一個FIF持有低於10%的股權,那該投資將視為是「涉外證券投資」。以下介紹的FIF徵稅方式主要就是針對這種投資形式。如果對FIF持有的比例超過10%,那麼它的徵稅方式將與CFC規則的徵稅方式大致相同(這部分內容我們將會在下期文章介紹)。
FIF規則的覆蓋面很廣,除非滿足有限的豁免條款,否則您的海外投資都會被認為有FIF收入,個別情況下也會有FIF虧損產生。
該規則常見的豁免包括投資於某些澳大利亞上市公司的豁免、投資於某些澳大利亞信託基金的豁免以及個人海外投資總金額少於NZ$50,000的豁免等。如果您滿足上期談到的過渡性居民的稅收豁免要求,您同時也能享有FIF規則的豁免。另外,從2014年4月1日起,如果您的外國養老金基金是在成為新西蘭居民之前認購的,且您從未按FIF規則在此為其納稅,那麼該投資將不需再按FIF規則納稅。
如果FIF規則不可避免,那麼您的FIF收入就必需採用五種指定的方法之一來計算(即公平股息率法、比較值法、成本法、假設回報率法和歸屬FIF收入法)。每種計算方法都有其適用範圍,選擇時要清楚投資的種類並權衡適用方法的利弊。一旦選定方法之後更改將會有一定限制並且可能有相應的費用。比較常用的兩種方法為:
‧公平股息率法:計算方式是將每財年起始日FIF的市場價值的5%作為FIF收入。除非該方法不適用或有更好的的計算方法可選擇,它通常是默認使用的計算方法。
‧比較值法:計算方式是將每財年的總回報(包括股息,實現或未實現的資本增值,匯兌收益或損失等)作為FIF收入。
個人和家庭信託投資者可以在任何一個納稅年度根據以上兩種算法的結果選擇更有利的一種來申報其FIF收入。在這一情況下,您在該年度所持有的所有FIFs都必須一致使用選定的方法來計算收入(特殊情況除外)。如果您在一個納稅年度的所有FIFs的收入總額為虧損,您則在這一年無需申報FIF收入。FIF虧損通常只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使用或轉結到下一納稅年度。如果您的海外投資所得已按FIF規則納稅,那您該投資的其它收入,如分紅和資本增值收益將無需再被單獨徵稅。
另外,如果您的FIFs所在國與新西蘭沒有「避免雙重徵稅協議」,那您就需要每年向稅務局披露您所持有的這些FIFs。如果您的海外投資是債券而非股權形式,那麼該投資很可能需按「財政安排規則」而非FIF規則徵稅。

以上內容是對FIF規則一個簡化的概述,不應被作為稅法依據和稅務建議。由於該規則比較複雜且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如您有海外投資,我們建議您及時獲取相關的稅務建議。如需進一步信息,請联系我们

过渡性居民的税收豁免

在之前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文章中,我们谈到了一旦确定您是新西兰的税务居民,那么您的全球收入都需在此匯总纳税。由于新西兰的个人所得税较高,其针对外国来源收入的税收规则也相对其它国家更全面,新移民有可能会面临一些额外的税收成本。为了帮助新西兰企业吸引外来人才和减轻企业为雇佣外国人才所需负担的税务成本,新西兰政府从2006年4月1日起启用了过渡性居民税收豁免政策。下面我们就简单谈谈该政策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过渡性居民税收豁免政策给新移民提供一个暂时性的税收豁免。其目的是让过渡性居民在一定程度上享有非税务居民在新西兰的纳税待遇。在这一政策下,过渡性居民除雇佣收入和从事服务所得以外的所有国外来源收入通常都无需在新西兰纳税。
判断您是否适用这一政策,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过渡性居民的定义。成为过渡性居民的个人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1.通过获取永久性居住地或满足183天规则而成为新西兰的税务居民。
2.在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前的至少10年的连续期间内从未成为过新西兰税务居民。
3.过去从未成为过新西兰过渡性居民。
4.从未终止成为过渡性居民。
上述的第三和第四点是为了防止同一个人不止一次成为新西兰过渡性居民。
过渡性居民所享有的税收豁免时限可长达4年,除非在此期间该居民停止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或选择放弃过渡性居民身份。计算4年时限的方法是从您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不管是基于183天法则或是永久居住地法则)的那一个月起接下来的48个月。比方说,基于永久居住地法则,您在2011年5月15日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不管那时您是否在此居住满183天,您的税收豁免期都会从那时算起并在2015年5月31日结束。
在某些情况下,放弃成为过渡性居民有可能对您更有利。比如您在国外有税务亏损可以抵消新西兰税收或您想申请政府的家庭补助。这一选择必须慎重,因为一旦申请就再无法撤消。另外,过渡性居民如申请工作家庭税收抵免,那该申请将会自动註销您的过渡性居民身份。家庭税收抵免申请还会同时註销您的配偶的过渡性居民身份。我们建议您在递交以上申请前综合考虑家庭的纳税情况以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上述内容是基于当前新西兰税法的一般性概述,不应被作为税法依据和税务建议。如您需了解关于过渡性居民的更多信息或讨论可能适用的相关税务规划,请联系我们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对确定居民身份的影响

上一期我们叙述了您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的意义以及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的必备条件。接下来我们谈谈您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以后可能涉及的双重征税问题。
如果您同时成为新西兰和其它国家的税务居民(在相关国家的税法定义下),那您同一份收入就有可能在两个国家都要纳税。这时就有必要通过新西兰和其它国家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见备註,简称“DTA”)来确定您的居民身份及如何纳税。如果DTA判定您是新西兰居民,那么您全球的收入都需在此匯总纳税。在这种情况下您的新西兰收入有可能不需再在它国纳税,而且新西兰又一般会给您在它国纳的所得税以一定的税收抵免,因此双重征税就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避免。
DTA一般会按顺序考虑4个要素来判断个人的居民身份:永久性住所,切身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及国籍。下面我们就简单讨论一下。
1.永久性住所
  您在一个国家是否有永久性住所可供使用。所谓永久性住所,一般是指您永久保留使用的家,而不是短期逗留的地方。所谓可供使用,就是您是否可以随时使用一个住所,或是可以在短的时间内比较容易的重新使用一个住所(比如可以在短期内终止出租房租约并自己搬入居住)。如果您在两个国家都有永久性住所可供使用,那么就得考虑您在新西兰和其它国家的个人和经济关系(即切身利益中心)。
2.切身利益中心
  在考虑个人和经济关系并用它们来衡量您与哪个国家关系更密切时,您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或其他活动、营业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都必须综合考虑。如果您保留在新西兰的住所,并且家人和财产都在新西兰,即使由于工作或其它需要您在另一个国家又置立了一个“家”,那么您的切身利益中心有可能仍在新西兰。至于构成切身利益中心的个人和经济关系这两大要素,税务局方面并没有孰重孰轻之分,而是两者的结合。如果您在新西兰和其它国家的经济关系和个人关系整体比重不相上下,那么您将被认为没有切身利益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您的习惯性居处。
3.习惯性居处
  如果您在一个国家习惯性的或正常的生活,那么该国将会是您的习惯性居处。当然,您的习惯居住地可能不止一个国家。要评估哪一国是您的习惯性居处不是看您在哪国居住得更习惯,而是看您在这个国家所停留/居住的时间和原因(不管是居住在家里或是租赁的地方)从而决定您在该国的居住是习惯性还是暂时性。比如,您每年在新西兰大约居住了100天,且每个周末您都在这里度过,那么这里就可能是您的习惯性居处。但是,同样在此居住100天,如果您分3次入境,每次居住30多天(比如来就医或洽谈生意等),那么这里就有可能不是您的习惯性居处。当您在两个国家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时,DTA就会考虑您的国籍或公民身份。
4.国籍
  国籍的概念,新西兰通常是指新西兰公民(基于1977年公民法定义)。如果您在两个国家都有国籍或公民身份,DTA一般会规定您的居民问题将由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
若是公司、企业等非个人同时为两国居民,DTA则主要以其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国来判断其居民国。
通常来讲,DTA处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收入来源地征税(个别情况例外),而对企业所得税则根据归属于企业常设机构的利润进行征税。
DTA的问题一般都比较复杂。而且不同国家的协议常有不同的规定,必须单独审查和考虑。以上内容是对与新西兰相关的DTA居民定义的一般性理解,不应被作为税法依据和税务建议。如果您需了解关于DTA的更多信息请与我们联系info@ivyadvisory.co.nz。

  备註:简单来说DTA是缔约国之间针对征税原则和如何避免双重征税而达成的协议。它涉及到适用人群、税种以及对不同收入种类的征税方式(如商业利润,利息,股息,版权费等),缔约国之间对有关事项的协商程序,及税收情报的交换等等。目前,新西兰已和39个主要贸易和投资的伙伴国签订了DTA。

以上内容是基于当前新西兰税法的一般性概述,不应被作为税法依据和税务建议。由于这一领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我们建议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或联系我们以确定您的税务居民身份。此外,上述内容仅适用于个人。公司,信託和其他实体有不同的规范。如果您有关于这类实体的税务居民问题,请联系我们获取更多信息.

关于新西兰税务居民

税的问题对于移民来说可能不是在搬迁中最初考虑到的问题。然而,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假如您在搬迁之前就做好税务规划,既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又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省税费。至于在新西兰和世界各地的收入如何在新西兰征税取决于许多因素。在接下来的一系列文章中,我们将概述一下可能对您搬迁有影响的一些新西兰税务问题。

是否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关系到您在此的税收问题。一般来说,如果您是新西兰的税务居民,您的全球收入都需在新西兰征税。目前,新西兰的最高个人所得税率是33%。新西兰的个别税务政策或新西兰和其它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协定有可能提供一定的豁免。
根据新西兰税法,以下两种情况会使您成为税务居民:一是新西兰成为您的永久居住地(简称PPA);二是您在12个月内在新西兰居住超过183天。一旦您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该身份将一直有效,直至您取消在新西兰的PPA并且在12个月内不在新西兰居住超过325天。
如何确认是否为新西兰的税务居民,关键条件之一是:新西兰是否是您的永久居住地(简称PPA)。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它关系到您与新西兰的个人,社会和经济等所有联系及这些联系的持续性和长远性。新西兰税务局在界定这个问题时,通常会考虑以下一些重要的因素:‧您在新西兰的住所,您与该住所的关系和其使用情况。比如说,您在新西兰有投资房(不管是在您个人、公司或信託名下),或是可供您使用的直系亲属在新西兰的住所。
‧您是否打算把新西兰作为您永久居住的地方。
‧您与该国的家庭和社会联系。比如您的直系亲属是否在新西兰,您在该国是否有参加体育,文化,宗教等社团等。
‧您在新西兰的就业,商业和经济关系。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您是否保留有雇佣关系,生意及其它专业或业务联系,您是否有新西兰的银行帐号,信用卡,养老保险等,您是否经常给在新西兰居住的亲人提供经济支助等。
‧您在新西兰是否保留有个人财产,如家具,汽车,和其它个人财物。
‧其它任何能体现您与新西兰有经常联系的事实,如经常在此度假,得到新西兰社会福利援助等。
由于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同,如何权衡以上的因素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应该强调的是,PPA侧重您与新西兰的联系,而不关注您与新西兰和其他国家的联系哪个更密切。即使您与其他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您在新西兰仍可有PPA。此外,离境时间的长短本身不足以证明您在此有无PPA。另外,PPA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很重要,因为它决定了您何时成为或不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从而影响您在该国的税务责任。
如果您同时成为新西兰和其它国家的税务居民,那么就需要考虑新西兰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协议。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讨论关于双重征税协定的影响。

以上内容是基于当前新西兰税法的一般性概述,不应被作为税法依据和税务建议。由于这一领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我们建议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或联系我们以确定您的税务居民身份。此外,上述内容仅适用于个人。公司,信託和其他实体有不同的规范。如果您有关于这类实体的税务居民问题,请联系我们获取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