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的穿透型公司在作为海内外投资构架和小型企业的经营上都有其优势。不过从2011年4月1号生效至今人们对它的使用却不及预期之多。税局在上个月发布的讨论文件中提议对穿透型公司(以下简称“LTC”)的一些法规做出一定的调整和简化,希望提高人们对它的使用率。这里我们就简单谈谈什么是LTC。
所谓“穿透”实际上是税法给予LTC在所得税上的特殊待遇。简单的说,穿透指的是LTC的所有收入和扣除都将完全转移到公司的所有人身上纳税,从而在公司层面上无需缴税。LTC在所得税上的这一特殊待遇为海内外投资者和小型企业家创造了一些税务规划的机会。那么成为LTC需要满足哪些主要条件呢?
首先,LTC必须是一个註册的法人实体。可以说它与一般的新西兰註册公司具有一样的法律权利和责任。
此外,LTC必须是新西兰居民,而且不可在任何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被视为其他国家的居民。判断公司是否为新西兰居民需根据税法的公司居民条例。通常在新西兰註册的公司都被视为新西兰居民。新西兰公司有可能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被视为其他国家的居民,比如因为公司的管理中心转移到了其他国家。
第三,LTC必须只有五个或更少的穿透型所有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即公司股东)。最终所有人必须是自然人或受托人。计算LTC所有人的方式比较复杂。举个例子,LTC甲的股份100%都由家庭信託乙持有,乙有两个受托人和四个受益人,如果乙信託从未分配收入给任何一个受益人,那么LTC甲则有两个所有人,但如果乙信託的任何一个受益人在现财年或过去的任何三个财年中收到信託分配的话,那么他们也会被认为是LTC甲的所有人。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一财年里所有受益人都得到了分配,那么LTC甲就会失去其LTC的待遇,因为它在这一年里一共有六个所有人。LTC待遇的丢失极可能带来一定的税务后果,因此建议严格监控。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最近的讨论文件中建议提高LTC的入门标准。例如,建议延长检验信託分配的期限到六年,不允许信託分配给非LTC的公司,慈善和毛利机构不允许成为所有人或所有人信託的受益人,等等。由于相关的法律草案还未生成,这里就不多谈。请有使用或打算使用LTC的朋友务必咨询专业意见以明确影响。
最后,公司必须向税局註册以获得LTC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LTC虽然在公司层面上无需缴税,它仍需满足每年的财报和税务申报要求。另外,LTC只是在所得税上有穿透待遇,其他税种的待遇与普通公司相同。
总的来说,LTC虽然有它的独特优势,其入门要求比较严格,相关法规也比较复杂。这或许是它未得到广泛运用的原因。目前税局提出的一些修改和简化方案可以说是喜忧参半。法案通过后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我们拭目以待。
关于税项扣除 第二篇
关于税项扣除 (二)
上期我们谈了税项扣除的分类和其一般许可的规定。我们也提到一般限制规定了一些不允许扣除的种类从而限制了税项扣除的一般许可。这里我们就来看看税项扣除的一般限制都有哪些内容。
大体上一般限制有六个规则:资本限制、私人限制、免税收入限制、雇佣限制、预扣税限制和非居民海外来源收入限制。如果支出或损失受到以上任何一个规则的限制,那么它们将无法获得税项扣除。以下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这六个规则:
1.资本限制指的是资本性质的支出或损失不予扣除。判断支出是资本性还是收益性支出通常要看支出是关于生意的结构(资本性)还是常规业务(收益性)。比如说美化出租房的花园使其增值通常是资本支出,而之后每月支付的除草维护则通常是收益性支出。资本支出一般不予扣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允许折旧。
2.私人限制指的是属于个人或家庭性质的支出或损失不予扣除。比如外出吃饭和娱乐,购买私人用品(如服装等)。
3.免税收入限制指的是为获得免税收入所产生的支出或损失不予扣除。比如说为获得ACC赔偿所产生的律师费无法获得扣除,因为ACC赔偿通常是免税收入。
4.雇佣限制指的是为获得雇佣收入而产生的支出或损失不予扣除。比如雇员每天上班的交通费通常无法获得扣除。虽然可以说雇员如果不产生交通费去上班,他们就无法获得工资并纳税,但由于这一限制,这种支出无法扣除。
5.预扣税限制指的是如果预扣税为收入的最终税款,那么获得该收入所产生的支出或损失无法获得扣除。比方说非居民如果在新西兰有利息或分红收入,那么与这些收入相关的支出一般不能扣除,因为非居民预扣税通常为这些收入的最终税收。
6.非居民海外来源收入限制指的是非居民无法扣除为获得海外来源收入的支出。由于非居民的海外来源收入无需在新西兰纳税,相关的支出和损失也相应的无法在新西兰获得扣除。
当然,如果支出或损失受到了一般限制而无法扣除,我们仍要考虑是否有任何一种一般许可补充条款可以适用,从而获得税项扣除。一般许可补充的针对性较强,如针对电影业,林业,农业等行业的一些支出以及对娱乐和车辆相关支出的一些特殊规定。这里就不一一介绍。大家报税时如有不确定的支出或损失,请务必咨询会计师以避免没必要的失误所带来的税局调查。
关于税项扣除 第一篇
关于税项扣除(一)
一位朋友贷款买了新房子并把无房贷的旧房子出租出去当投资。在报个人所得税时却发现其贷款利息无法获得税项扣除,于是多了一张为数不小的缴税单。其实只要稍加规划,这一情况就可以改变,这里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对税项扣除的理解。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下这一概念。
我们每年的应纳税额是基于应课税的年度总收入减去年度总扣除计算的。在计算时只有法律明确允许的扣除种类可以纳入考虑。税法上针对扣除的规定分三大类:一般许可、一般限制、和一般许可的补充。一般许可类规定了通常允许扣除的范围。一般限制类设定了一些不允许扣除的种类从而限制了一般许可。一般许可的补充类设定了一些特殊的扣除类别,这些类别在不满足一般许可规定下仍可获得税项扣除。在考虑一项支出是否可以扣除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该支出是否在一般扣除许可范围内并不受到一般限制。如果不在,就要考虑一般许可的补充是否适用。若不适用,该项支出则通常无法获得税项扣除。
那么一般许可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简单地说,一般许可规定一项支出或损失(包括折旧)只有在以下的情况允许扣除:
1.如果它是在获得纳税人的应课税收入,不计列收入或这些类型的组合收入时产生;或
2.是在经营为获得以上收入的生意的过程中产生。
第一种情况强调的是支出或损失必须是在直接涉及获得指定收入时才可扣除。比方说,如果纳税人的应课税收入来源于租金,那么他会被允许扣除获得租金收入所产生的费用,如出租房的地税,管理费,维护费,用于购买出租房的贷款利息等。文章开头提到的情况由于贷款是用于购买自住而非出租房,其贷款利息并未直接用于获得租金,因此不能获得税项扣除。改变这一情况的关键就在如何重新规划贷款的用途。而采用什么形式或使用何种实体进行规划则要根据纳税人的总体情况考虑。
第二种情况则指出支出或损失不一定要和某种应课税收入或不计列收入必然相关,但必须产生在为获得这些收入的生意经营中。比方说,为了维护企业专利不被侵犯而产生的费用并不会直接带来应课税收入,但它是为了保护生意正常运行(并带来收入)的必要开支,因此可以扣除。另外,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要证明产生支出或损失的生意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得应课税收入或不计列收入。因此,长期毫无收入的生意有可能无法获得税项扣除。
下期我们再看看一般限制对税项扣除的影响。
新西兰税务中的自愿披露
上期我们谈税务处罚时提到,“自愿披露”是减免税务缺失处罚的一个重要途径。这里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自愿披露的两个重要因素:时间和细节要求。
关于时间
自愿披露的时间很关键,它直接决定了税务处罚的减免程度。根据披露的时间,自愿披露可分为“调查通知前披露”和“调查通知后披露”两类。
所谓调查通知前披露指的是纳税人在收到税局的审计或调查通知前对自身的税务情况进行自愿披露。如果不合规的纳税行为是对税务缺乏合理关注,采用了不可接受的税务做法或解释,那么调查通知前披露可以100%减免缺失处罚。对于其它类别的缺失处罚,调查通知前披露则可以减免相关处罚的75%。
如果纳税人是在收到税局的审计或调查通知之后再进行自愿披露,即称为调查通知后披露。这一做法仍可以减免40%的相关缺失处罚。
在涉及检控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在收到调查通知前自愿披露,税局通常不会对其提出检控。但如果纳税人是在收到调查通知后披露,税局则有可能对其提出检控(当情节涉及逃税等严重行为时)。
通常,税局的审计或调查通知会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是以其它形式通知了纳税人或其代表,通常也会再以书面形式确认。
当然,不是所有税局专员与纳税人的接触都与税务审计或调查有关或必然导致审计或调查。税务局调查人员需要明确传达他们联系纳税人的目的是获取进一步的信息来选择是否进行审计或是正式开始审计或调查。如果税局的起始联系仅是获取更多信息以决定是否开展审计或调查,他们通常会鼓励纳税人衡量其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并考虑必要的自愿披露。也就是说,在收到税局索要纳税信息的要求时,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如有任何不确定的地方需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争取避免税务审计或调查以及在最大程度上减免处罚。
关于细节要求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自愿披露必须是完整的。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提供足够的信息以让税局对其纳税情况作出正确的评估。如果税局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任何遗漏,那么纳税人的自愿披露将无法减免相关的缺失处罚。比方说,纳税人自愿披露了几年来没有上报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但在调查过程中,税局发现了纳税人还有其它的利息收入没上报,那么纳税人的自愿披露将被认为不完整从而无法减免其缺失处罚。
自愿披露的方式可以是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包括信函或填写相关表格),也可以亲自到税局办公室或在第一次税务审计面试过程中讲述。自愿披露的细节至少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纳税人的详细信息(纳税人的姓名和经营名,税号,地址,出生日期,联不知者不惧税务中的自愿披露系电话等)
‧错误或遗漏的性质
‧解释为什么错误或遗漏发生
‧提供足够的信息以让税局进行评估
‧纳税人的声明和签名
‧对作出评估有必要帮助的进一步资料。
另外,纳税人不能自愿披露一些法定需要提供的或税局已经知道的信息。
比如说雇主不能自愿披露他们没有按时交付每月的工资预扣税以减免罚金,因为税局已经知道这一违规现象。
由于每个纳税人的情况各有不同,在做自愿披露前需详细分析具体情况、相关法律和税局的标准操作条文以确保自愿披露的有效性。
关于新西兰的税收处罚
新西兰的税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纳税人的自觉遵守,按时依法纳税。而对没有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纳税人则有一系列的经济和其它形式的处罚。这里我们就简单了解一下新西兰的税收处罚规定。
税务局制裁违反税法的措施包括刑事和民事处罚。附带的财政后果还包括对拖欠的税款征收利息。
民事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民事处罚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较小的“无过失”处罚,二是缺失处罚。
所谓无过失处罚通常指的是一些轻微的违规现象,比如由于特殊情况忘记按时报税或交税。它通常无需衡量纳税人的犯错动机。这些处罚包括:
‧逾期报税罚金(罚金从NZ$50至NZ$500不等)
‧逾期交税罚金(起始7天罚金累计5%,接下来每月按1%增加)。
缺失处罚主要是针对有欠缺税款的纳税人。欠缺原因通常是由于纳税人采用了不合规的纳税行为而导致。比如明显遗漏需纳税的收入。缺失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对税务缺乏合理的关注(罚金为税款的20%);
‧采用不可接受的税务做法(罚金为税款的20%);
‧严重的粗心大意(罚金为税款的40%);
‧滥用避税行为(罚金为税款的100%);
‧逃税或类似行为(罚金为税款的150%)。
以上的民事处罚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减免。例如,税务局通常会给有两年以上良好纳税记录的纳税人一定的宽限期。只要纳税人在宽限期内交清逾期税款则无需缴纳罚金。
另外,“自愿披露”是减免缺失处罚的一个重要途径。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建议尽早使用该途径以减少罚金。通常,如果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局税务审计通知前自愿披露其欠缺税款情况,那么缺失处罚有可能全部或大部分减少。减免的程度则取决于欠缺税款的性质。例如,如果欠缺税款是由于对税务缺乏合理的关注而导致,那么自愿披露有可能可以100%避免缺失处罚。
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主要针对两大类情况:绝对责任犯罪类型(即无犯罪意图仍然有罪)和有犯罪意识犯罪类型。以下是几种刑事处罚针对的类型:
‧有意识的不保存适当的纳税记录;
‧有意识的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
‧有意识且旨在逃税的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
‧协助或教唆蓄意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行径等。
刑事处罚通常涉及比较大的罚金,在某些情况下甚至监禁。刑事处罚只能由法院根据税务局的成功起诉宣判。税务局可以在刑事处罚上追加以上谈到的民事处罚,如逾期交税罚金等。
利息
除了以上谈到的税收处罚制度外,值得注意的是税务局的利息制。纳税人需根据税局的利率缴纳拖欠税款的利息。如果纳税人多缴了税,那么税局也会跟据其税率付给纳税人利息。利息制是基于金钱使用价值的概念。另一个目的也是为了促进纳税人按时缴税。目前,税局收取的年利率是9.21%,而其支付的年利率是2.63%。由于税局收取的利率较高且采用复利形式,其财政影响不容忽视。
新西兰中文先驱报专访: 新政的税务问题
作者:新西兰中文先驱报记者 叶韬 2015年05月19日
国家党政府出台的新政涉及到很多税务问题。为此,记者特别采访了常青籐顾问有限公司(Ivy Advisory Limited)的Ivy Chen(陈霓绚)。
记者:新政要求房产投资者在买卖非家庭住房时提供税号,目的是什么?
Ivy:提供税号将使IRD(税务局)更容易追踪投资人的税务状况。此外海外投资人还需要提供身份证明,这将会使这些人的身份状况更明确。简单来说,整个新政其实都是政府在支持IRD更好开展工作,收到该收的税。
其实很多人一直有误解,认为新西兰投资房产是不收税的。其实针对房产的所得税一直存在,只是以前比较难以实施。明确2年的期限将使这方面的征税工作变得更加有效。
记者:海外投资者註册税号是否意味著他们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要按新西兰规定来缴税?
Ivy:是否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来综合考量。但可以确定的是,海外投资者在新西兰投资房产的收益必须按照新西兰税法规定来交税。
记者:我们经常听到海外人士在新西兰存款的利息withholding tax(预扣所得税)是10%,那针对海外人士投资房的税率是多少呢?
Ivy:现在我们还在等待有关细则,但基本原则是可以确定的。被认定为新西兰税务居民的海外投资者按新西兰个人所得税的递进方式增税,具体是年收入14,000以下10.5%;14,001到48,000,17.5%;48,001到70,000,30%;70,001以上的33%。不是新西兰税务居民的,如果届时规定按实际收入征税的,则也是按照前述个人所得税的一般标准;如果规定按withholding tax征税的,则按届时确定的withholding tax税率来征税。需要指出的是,这和利息10%的withholding tax是不一样的,利息的withholding tax也不止10%这一种。比较有参考意义的是新西兰对在本国短暂工作的海外影视从业人员的withholding tax是20%。
记者:新政对本地个人开发商有什么影响?
Ivy:请尽早规范自己的行为,所谓“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在去年的预算案中,政府给IRD拨款3300万纽币对相关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查处,效果十分明显,差不多每投入1块钱就能追回7.8块钱的税。今年的财政预算案预计将追加拨款2900万纽币,可以想像未来会有更多的税务审查。买卖投资房必须註册税号,再加上税务局现在的人力、物力都大幅提高,偷漏税行为很容易被税务局发现。我的忠告是,请合法经营,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最有利自己的税务安排。
新西兰信托与税收 第三篇
新西兰信托与税收(三)
上期我们简单介绍了信托在新西兰税法上的分类。这一章节我们就来谈谈信托的分配如何在新西兰纳税。
首先,什么是信托「分配」?分配在税法上的定义很广,其将属于信託的价值转移给受益人的做法大部分都包括其中。所谓价值转移包括受托人:
‧以低于市场价给受益人提供金钱或等同于金钱的物业或服务;
‧支付给受益人高于市场的价格来购买其物业或服务;
‧豁免受益人所欠的信托债务;
‧或将本要转移给受益人的价值用于设立另一个信托为同一受益人谋利等。
信托的分配可以是直接或间接的并通过一个或多个步骤进行。判断分配是否完成可以看金钱、物业或其它价值是否已支付给受益人或记在其名下、所有权是否绝对归属于受益人,或信託是否以受益人的名义处置了财产。一旦信托的收入在指定的时间内分配到受益者手中,该收入则为受益人收入,否则,则为受托人收入。原则上,信託收入被划分为受益人收入的部分将由受益人纳税,而受托人收入部分则由受托人纳税。受托人收入在纳完税后可再分配给受益人。
受益人收入的纳税
对新西兰居民来说,受益人收入的纳税情况是根据他们的边际税率而定。
不过,如果受益人为未成年人(通常在16岁以下)而且其全财年的受益人总收入不超过NZ$1000,那么该收入通常无需纳税。如果非新西兰居民有受益人收入,那么该收入中来源于新西兰的部分需要在此纳税。以上针对受益人收入的纳税原则对「合规信託」,「海外信托」和「不合规信托」三类信托都适用。
受托人收入的纳税
新西兰受托人收入的统一税率为33%。当一个合规信托的受托人收入按33%纳税后,该收入就可以免税分配给受益人。这一原则是为确保同一收入不在新西兰被重复征税。但是,这一原则不适用于海外信託或不合规信託。
无论海外信托或不合规信托的受托人收入是否已海外或新西兰纳过税,如果该收入之后分配给了新西兰居民受益人,那么该分配将需在新西兰纳税。这一情况可能会导致双重征税。要是该收入分配给非新西兰居民受益人,那么只有来源于新西兰的部分需要在此纳税。
如果分配给新西兰受益人的受托人收入来自海外信托,税率通常取决于受益人在新西兰的边际税率。如果分配来自不合规信托,那么税率则为45%的统一税率。
另外,税法上对不同种类信託资本增值的分配也有不同的规定。而对各类信托资产本值的分配则通常不予征税。海外信托或不合规信托在分配时还需遵循一定的税法排序规定以避免它们优先分配免税金额给受益人。这里就不一一介绍。
总之,信托在商业和税务规划上有其不可取代的位置,但使用时仍需谨慎。在信托的相关人等有迁居海外打算之前,需做好规划以避免不利的税收结果。从海外信托或不合规信託获得分配的新西兰居民则应尽早寻求税务建议以减免双重征税。
以上内容不应被作为税法依据和税务建议。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联系我们。
新西兰信托与税收 第二篇
新西兰信托与税收(二)
新西兰税法把信托分为三类,即「合规信托」,「海外信托」和「不合规信托」。信托的收入在税务上分为「受益人收入」或「受托人收入」两种。简单来说,如果信托的收入在指定的时间内分配到受益者手中,该收入则为受益人收入,否则,则为受托人收入。信托可以根据需要将受益人收入和受托人收入「分配」给不同的受益人。至于信托的分配如何纳税则取决于信托的种类,收入的性质和来源以及受益人的税务居民情况等等(税率可以从0%到45%不等)。接下来的章节我们就谈谈信托在税务上的种类及它们如何影响信托收入和分配的纳税。
信托在税务上的分类有:
1.合规信托
合规信托指的是从信託成立起到其做出分配的期间,信託满足以下的要求:
(a)受托人收入中不包括任何只需缴纳非居民预扣税的新西兰被动收入;
(b)受托人收入中不包括任何无需在新西兰纳税的海外收入;并且
(c)受托人满足了其所有新西兰的纳税义务(比如,按时递交报税单等)。
通常,如果一个信托的所有受托人收入,在新西兰都已按33%的标准受托人税率纳了税并满足了所有的相关纳税义务,那么该信託就应该是合规信托。或者当一个信托的委託人为新西兰居民,其所有的信托收入都分配为受益人收入,并且其受托人的所有纳税义务都已满足,那么该信托也应该是合规信託。基本上大多数以新西兰居民为委託人和受托人信托都应该是合规信托。
如果一个合规信托的委托人或受托人移居海外,那么它就有可能变成一个不合规信托。
由于不合规信托的分配所得纳税率可高达45%,我们建议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移居前做好税务规划以避免没必要的税务损失。
2.海外信托
海外信托通常指的是一个信托从成立起到其做出分配的期间,没有任何信托人是新西兰居民。
如果一个海外信托没有任何受益人是新西兰居民,那么该信托的非新西兰来源收入一般没有在新西兰纳税的义务,即便该信托的受托人为新西兰居民。
在财产和税务规划上,一些非居民成立了以新西兰居民为受托人的海外信托来持有他们的国际投资,这种构架有时会带来极有利的税收效果。当然,税收结果取决于受托人本国的税收法规及其与新西兰之间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运作。
如果一个海外信托的委托人成为了新西兰居民,该信托就可能变成一个不合规信托。
因此,在信托的相关人等移居前,请务必做好规划以避免不利的税收结果。
3.不合规信托
简单来说,一个信托如果既不是合规信托又不是海外信托,那么它就会被划分为不合规信托。以上提到如果规划不周的话合规信托和海外信托都有可能变成不合规信托。由于这一种类的信托在进行分配时有不太理想的税务结果,我们通常都要尽量避免这一种类。
与信托相关的税制比较复杂,在采用信托进行规划时,通常都有必要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有关各类信托在分配收入时的税务情况,我们会在下期谈分配纳税时做解释。
新西兰信托与税收 第一篇
新西兰信托与税收(一)
一.信託
信託虽不像公司的形式那么深入人心但也是一种非常受关注的方式。在新西兰,信託则一直都是比较流行的构架。使用信託的方面有很多,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财富保护、税务规划、贸易构架、管理如单位信託基金及养老金的集体投资、进行慈善活动等等。然而,有相当一部份朋友即使在使用了信託这一架构后仍不太清楚其存在的意义和相关的税务责任。这几期的文章我们就来谈谈信託及新西兰的信託税收。
那么什么是信託?简单来说,信託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由委託人将其名下的资产转移给选定的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託文书及委託人的意愿来管理和处置其财产,从而为受益人谋利。信託实际上是一个受法律约束的受托义务关系,而非一个类似公司的独立法人实体。虽然委託人通常可以同时成为受益人甚至受托人,但是其转移给信託的资产法律上不再归其所有,这一关系也是信託被广泛用于财富保护的基础。
委託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定义在信託关系中至关重要。委託人通常是整个信託关系的发起人。他们通常会有一个特定的意图来创建信託(比如为子孙后代准备教育资金),并会将其名下的一些具体的资产转移到信託中。受托人则是信託财产的法定归属人,他们通常是特定的个人或信託公司,对委託人有受托义务,并按委託人的意愿来管理和处置受托财产。受益人则是信託关系中得益者。他们可以是特定的人或群体,甚至可以是一个慈善用途(如果信託是一个慈善信託的话)。
由此可见,一个有效创建的信託必需有明确的创建意图,明确的信託财产,以及明确的受益人或用途。如果一个信託的委託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都完全相同而且不涉及其它任何人或用途,那么该信託就有可能无效。此外,信託文书通常是必不可少的,它一般会列出信託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信託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每个国家对它的纳税要求都各有不同。信託的收入在不同情况下即可归为受托人收入又可归为受益人收入。其在税收上的可变性应该也是它在财富和商业规划上受到青睞的原因之一。下期我们会谈谈新西兰的信託税收和税务责任。
当然,与信託相关的法律定义还很多,这里无法一一介绍。另外,信託有不同的种类,相关的法律定义和征税标准都有所不同。我们这里和下面即将谈到的都是常见的家庭或贸易信託。
以上内容不应被作为税法依据和税务建议。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联系我们。
在新西兰什么类型的土地出售所得须纳税
土地方面的投资在新西兰一直都广受青睞,除了操作简单,投资回报等因素外,众所周知的是新西兰目前尚未有资产增值税。其实所谓的没有资产增值税只是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不少人就忽略了这一点。事实上,新西兰税法在不同领域都有对资产增值进行征税的规定。土地买卖(包括空地及家用或商用建筑物等)就是其中一个领域。这里我们就简单谈谈什么性质的土地出售所得需要纳税。
根据当前的新西兰税法,收益可能需要纳税的土地主要包括:
(1)购买时以再出售为意图的土地;
(2)用于土地经销、开发或建筑生意的土地;
(3)土地经销商、开发商或建筑商持有的其它不用于经销,开发或建筑的土地(比如他们持有的作为长期投资的物业);
(4)购买后10年内进行开发或分割的土地;
(5)用于大型开发和分割的土地;
(6)超过20%的出售利润来源于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等。
可以看出以上的征税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从事土地经销、开发和建筑生意的群体。至于您是否从事这些职业则要从您所涉及的土地交易性质和程度来衡量。通常,您的交易意图,程度,实际操作的情况等因素都会被综合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您本身不是土地经销、开发或建筑商,但若被认为有与从事这些职业的人「有关联」,那么您的土地出售所得也很有可能需要纳税。因此在考虑土地交易纳税问题上,「关联人」是个比较重要的概念。比方说夫妇二人,先生从事土地开发生意,太太则仅做长期房产投资,基本上只是买一些合适的物业长期出租。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太太需要出售她其中的一个物业,那么通常来说其资产增值部分应该无需纳税。但是由于「关联人」先生是土地开发商,太太的土地出售所得利润将极有可能无法得以免税。
另外,如果您不是土地开发商,但参与的土地开发或分割项目「不轻微」,那您的土地销售利润也有可能需要缴税,即使您可能仅参与过一次这样的交易。衡量方案「轻微」与否的因素包括工程相关费用,难易程度等诸多方面。
不过土地征税条例中也为以上谈到的需要纳税的人群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豁免。主要的豁免包括:
(1)出售、开发或分割的土地为纳税人的居所;
(2)出售、开发或分割的土地为纳税人的营业场所;
(3)开发或分割用于农作的土地;及
(4)开发或分割用于投资的土地,等。
如果有任何豁免条例适用,则土地出售所得的资产增值无需纳税。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您的土地销售所得被认为是经营生意的收入或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而安排的方案,那么您的所得还是会被征税,上述的土地征税豁免将有可能无效。
新西兰税务局近几年不断有加强打击土地方面漏税的案例。我们建议大家多多了解关于新西兰土地投资和交易的相关税务知识,在开始这方面的投资或生意前做好一定的规划,以避免没有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以上内容是对新西兰部分土地相关税法的简要概述,不应被作为税法依据和税务建议。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