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西兰的房产税新政

近几个月我们的税务部门和立法机构十分忙碌,多个讨论文件、草案和立法竞相出台。其中自然包括很多人都关心的房产税新政。下面我们就简单谈谈这一新政。

新政背景
此前我们讨论过新西兰税法中对一些房产交易的收入或增值进行课税的相关法规。大致上说,如果房产购置的目的是为以后再售得利或用于土地经销、开发或建筑,其增值部分基本上都需纳税。然而政府认为纳税人对这些税法的执行率相对较低,而它们在非居民身上(尤其是仅与新西兰保持有限来往的非居民)执行起来更是非常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在2015年财政预算案中宣布了一系列措施,旨在设定更清晰的法规,为税局的协助执法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并为其调查房产税执行工作上增加资金。需要注意的是新政是对现有法律的加强而非取代。所以在从事房产交易时仍需注意现有税法的影响。

新政的组成部分
新政主要包括3个部分或阶段:
(1)买卖双方在交易时需给土地信息局提供必要的信息,海外人士在购买房产前还需满足新西兰反洗钱法法规的要求。这一规定要求任何人在买卖非自住房屋时都必须向土地信息局提供他们的新西兰税号。如果他们是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那么还必须同时提供他们在其他国家的税号。自住房屋买卖无需提供税号的豁免对海外人士,信託,以及在两年内卖自住房屋3次以上的新西兰居民均无效。
针对申请新西兰税号的要求,税局新增了海外居民税号申请表。除了常规问题外,海外申请人还需提供其新西兰银行帐号、海外税号以及申请新西兰税号的原因是否为购买新西兰房产等。新规对海外人士的定义是,除了在过去3年内居住于新西兰的新西兰公民以及持有新西兰居住类签证并在过去的12个月内居住于此的居民外,其他都为海外人士。对于非个人(如公司,信託等),通常在海外註册的实体,以及有超过25%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属于海外人士的新西兰机构都被认为是海外人士。
在执行新西兰反洗钱法方面,新规主要要求所有海外人士在申请新西兰税号前必须有一个可以正常使用的新西兰银行帐号。由于新西兰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反洗钱法开办帐号,这一规定确保了反洗钱法得以实施。
(2)采用“明线规则”对房屋销售得利进行征税。这项新规规定,所有人在两年内购买并出售住宅物业的收益将被征税,除非该物业是卖方的主要家庭住所,是其继承的遗产,或是由于家庭关系破裂导致的财产分配所得。
明线规则仅适用于住宅用地。而住宅用地主要包括有居所的土地,有计划用于建筑居所的土地,以及根据相关的市政规划可以用于建造居所的空地。住宅用地不包括商业用地或农用地。
如果明线规则适用,纳税人通常可以获得相应的税项扣除。如果纳税人在明线规则下有亏损,该亏损通常只可用于抵消其其它的土地买卖所得。
以上第1,2阶段的新规都已立法并于2015年10月1号开始实施。
(3)对海外卖家征收“居住用地预扣税”。这一新税种可以说是为了实施新的明线规则而采用的征税方式,其主要定义都紧密跟随明线规则的概念。该税种通常只会对在明线规则下需要纳税的海外人士征收。税率可以是销售价减去购买价的33%(如果是公司的话则为28%),或销售价的10%,两者中取较低者预扣。税额通常由卖方的买卖交割代理(通常为律师)在交割时预扣并在指定时间内上缴给税局。这一预扣税并非最终课税,如果纳税人的年度最终税额少于已预扣的税金,那么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这部分的法案尚未通过立法,法案一旦通过,将于2016年7月1号开始实施。

关于新西兰非居民利息税

新西兰的非居民利息税可以是0%、2%、10%或15%。什么情况下应该使用何种税率?我们这里就来了解一下。
非居民来自新西兰的利息是非居民被动收入的一类,因此通常需缴纳非居民预扣税(以下简称“NRWT”)。一般来说,借款人需在指定时间内将相应贷款人的预扣税上缴给税局。
新西兰的标准NRWT税率为15%。新西兰与其他国家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有可能降低这一标准税率。
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与新西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规定利息NRWT的最高税率为10%。因此,如果“批准发行利维”(以下简称“AIL”)或其他豁免条款不适用的话,中国居民来自新西兰利息收入的预扣税通常为10%。
有两种情况NRWT税率可以降至0%,一是如果借款人采用了2%的AIL,二是借款人是某些特定的上市公司债券。其中第二种完全无需缴纳利息预扣税的情况运用领域有限,因此2%的AIL在很多情况下可能是最低的利息预扣税率。
让我们看看AIL的由来和适用范围。在商业借贷中,非居民贷款人通常会要求新西兰借款人在支付利息时追加预扣税部分。因此预扣税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本地借款人的借贷成本,对企业发展不利。AIL的启用目的就是帮助新西兰借款人减轻借贷成本。它是印花税的一种形式。是否采用AIL是由新西兰借款人决定,并向税局申请批准后采用。由此可见,如果新西兰借款人没有註册使用AIL,那么非居民借款人就无法采用2%的AIL税率。另外,目前对使用AIL的最大限制就是它不适用于相关人之间的借贷利息。比方说甲为非居民,如果甲借贷给其相关联的新西兰公司或信託,那么甲从中收取的利息将无法按2%的AIL利息预扣税计算。
一般大部分的银行,金融机构,或有向海外借贷的企业都有註册使用AIL,并会提供AIL税率给非居民存款人作为选择。我们建议非居民在新西兰存款,借贷,或购买新西兰债券时了解清楚相关机构如何计算利息预扣税以避免没必要的损失。
NRWT的相关法律比较陈旧,而跨国的金融交易则发展得越来越成熟,各种延迟或规避缴纳NRWT和AIL的举措也相应而生。税局在今年5月颁布了一份加强NRWT相关法规的讨论文件,旨在强化NRWT和AIL法规在相关人和公司跨国借贷上的运用。如果相关的法律得以实施,那么AIL的使用范围将受到限制。如果您是海外居民并且在新西兰的投资涉及到贷款给当地的个人或企业,请务必了解以上政府讨论文件有可能带来的影响以便尽早规划。

新西兰穿透型公司

新西兰的穿透型公司在作为海内外投资构架和小型企业的经营上都有其优势。不过从2011年4月1号生效至今人们对它的使用却不及预期之多。税局在上个月发布的讨论文件中提议对穿透型公司(以下简称“LTC”)的一些法规做出一定的调整和简化,希望提高人们对它的使用率。这里我们就简单谈谈什么是LTC。
所谓“穿透”实际上是税法给予LTC在所得税上的特殊待遇。简单的说,穿透指的是LTC的所有收入和扣除都将完全转移到公司的所有人身上纳税,从而在公司层面上无需缴税。LTC在所得税上的这一特殊待遇为海内外投资者和小型企业家创造了一些税务规划的机会。那么成为LTC需要满足哪些主要条件呢?
首先,LTC必须是一个註册的法人实体。可以说它与一般的新西兰註册公司具有一样的法律权利和责任。
此外,LTC必须是新西兰居民,而且不可在任何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被视为其他国家的居民。判断公司是否为新西兰居民需根据税法的公司居民条例。通常在新西兰註册的公司都被视为新西兰居民。新西兰公司有可能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被视为其他国家的居民,比如因为公司的管理中心转移到了其他国家。
第三,LTC必须只有五个或更少的穿透型所有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即公司股东)。最终所有人必须是自然人或受托人。计算LTC所有人的方式比较复杂。举个例子,LTC甲的股份100%都由家庭信託乙持有,乙有两个受托人和四个受益人,如果乙信託从未分配收入给任何一个受益人,那么LTC甲则有两个所有人,但如果乙信託的任何一个受益人在现财年或过去的任何三个财年中收到信託分配的话,那么他们也会被认为是LTC甲的所有人。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一财年里所有受益人都得到了分配,那么LTC甲就会失去其LTC的待遇,因为它在这一年里一共有六个所有人。LTC待遇的丢失极可能带来一定的税务后果,因此建议严格监控。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最近的讨论文件中建议提高LTC的入门标准。例如,建议延长检验信託分配的期限到六年,不允许信託分配给非LTC的公司,慈善和毛利机构不允许成为所有人或所有人信託的受益人,等等。由于相关的法律草案还未生成,这里就不多谈。请有使用或打算使用LTC的朋友务必咨询专业意见以明确影响。
最后,公司必须向税局註册以获得LTC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LTC虽然在公司层面上无需缴税,它仍需满足每年的财报和税务申报要求。另外,LTC只是在所得税上有穿透待遇,其他税种的待遇与普通公司相同。
总的来说,LTC虽然有它的独特优势,其入门要求比较严格,相关法规也比较复杂。这或许是它未得到广泛运用的原因。目前税局提出的一些修改和简化方案可以说是喜忧参半。法案通过后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我们拭目以待。

关于税项扣除 第二篇

关于税项扣除 (二)

上期我们谈了税项扣除的分类和其一般许可的规定。我们也提到一般限制规定了一些不允许扣除的种类从而限制了税项扣除的一般许可。这里我们就来看看税项扣除的一般限制都有哪些内容。
大体上一般限制有六个规则:资本限制、私人限制、免税收入限制、雇佣限制、预扣税限制和非居民海外来源收入限制。如果支出或损失受到以上任何一个规则的限制,那么它们将无法获得税项扣除。以下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这六个规则:
1.资本限制指的是资本性质的支出或损失不予扣除。判断支出是资本性还是收益性支出通常要看支出是关于生意的结构(资本性)还是常规业务(收益性)。比如说美化出租房的花园使其增值通常是资本支出,而之后每月支付的除草维护则通常是收益性支出。资本支出一般不予扣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允许折旧。
2.私人限制指的是属于个人或家庭性质的支出或损失不予扣除。比如外出吃饭和娱乐,购买私人用品(如服装等)。
3.免税收入限制指的是为获得免税收入所产生的支出或损失不予扣除。比如说为获得ACC赔偿所产生的律师费无法获得扣除,因为ACC赔偿通常是免税收入。
4.雇佣限制指的是为获得雇佣收入而产生的支出或损失不予扣除。比如雇员每天上班的交通费通常无法获得扣除。虽然可以说雇员如果不产生交通费去上班,他们就无法获得工资并纳税,但由于这一限制,这种支出无法扣除。
5.预扣税限制指的是如果预扣税为收入的最终税款,那么获得该收入所产生的支出或损失无法获得扣除。比方说非居民如果在新西兰有利息或分红收入,那么与这些收入相关的支出一般不能扣除,因为非居民预扣税通常为这些收入的最终税收。
6.非居民海外来源收入限制指的是非居民无法扣除为获得海外来源收入的支出。由于非居民的海外来源收入无需在新西兰纳税,相关的支出和损失也相应的无法在新西兰获得扣除。
当然,如果支出或损失受到了一般限制而无法扣除,我们仍要考虑是否有任何一种一般许可补充条款可以适用,从而获得税项扣除。一般许可补充的针对性较强,如针对电影业,林业,农业等行业的一些支出以及对娱乐和车辆相关支出的一些特殊规定。这里就不一一介绍。大家报税时如有不确定的支出或损失,请务必咨询会计师以避免没必要的失误所带来的税局调查。

关于税项扣除 第一篇

关于税项扣除(一)

一位朋友贷款买了新房子并把无房贷的旧房子出租出去当投资。在报个人所得税时却发现其贷款利息无法获得税项扣除,于是多了一张为数不小的缴税单。其实只要稍加规划,这一情况就可以改变,这里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对税项扣除的理解。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下这一概念。
我们每年的应纳税额是基于应课税的年度总收入减去年度总扣除计算的。在计算时只有法律明确允许的扣除种类可以纳入考虑。税法上针对扣除的规定分三大类:一般许可、一般限制、和一般许可的补充。一般许可类规定了通常允许扣除的范围。一般限制类设定了一些不允许扣除的种类从而限制了一般许可。一般许可的补充类设定了一些特殊的扣除类别,这些类别在不满足一般许可规定下仍可获得税项扣除。在考虑一项支出是否可以扣除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该支出是否在一般扣除许可范围内并不受到一般限制。如果不在,就要考虑一般许可的补充是否适用。若不适用,该项支出则通常无法获得税项扣除。
那么一般许可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简单地说,一般许可规定一项支出或损失(包括折旧)只有在以下的情况允许扣除:
1.如果它是在获得纳税人的应课税收入,不计列收入或这些类型的组合收入时产生;或
2.是在经营为获得以上收入的生意的过程中产生。
第一种情况强调的是支出或损失必须是在直接涉及获得指定收入时才可扣除。比方说,如果纳税人的应课税收入来源于租金,那么他会被允许扣除获得租金收入所产生的费用,如出租房的地税,管理费,维护费,用于购买出租房的贷款利息等。文章开头提到的情况由于贷款是用于购买自住而非出租房,其贷款利息并未直接用于获得租金,因此不能获得税项扣除。改变这一情况的关键就在如何重新规划贷款的用途。而采用什么形式或使用何种实体进行规划则要根据纳税人的总体情况考虑。
第二种情况则指出支出或损失不一定要和某种应课税收入或不计列收入必然相关,但必须产生在为获得这些收入的生意经营中。比方说,为了维护企业专利不被侵犯而产生的费用并不会直接带来应课税收入,但它是为了保护生意正常运行(并带来收入)的必要开支,因此可以扣除。另外,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要证明产生支出或损失的生意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得应课税收入或不计列收入。因此,长期毫无收入的生意有可能无法获得税项扣除。
下期我们再看看一般限制对税项扣除的影响。

新西兰税务中的自愿披露

上期我们谈税务处罚时提到,“自愿披露”是减免税务缺失处罚的一个重要途径。这里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自愿披露的两个重要因素:时间和细节要求。

关于时间

自愿披露的时间很关键,它直接决定了税务处罚的减免程度。根据披露的时间,自愿披露可分为“调查通知前披露”和“调查通知后披露”两类。
所谓调查通知前披露指的是纳税人在收到税局的审计或调查通知前对自身的税务情况进行自愿披露。如果不合规的纳税行为是对税务缺乏合理关注,采用了不可接受的税务做法或解释,那么调查通知前披露可以100%减免缺失处罚。对于其它类别的缺失处罚,调查通知前披露则可以减免相关处罚的75%。
如果纳税人是在收到税局的审计或调查通知之后再进行自愿披露,即称为调查通知后披露。这一做法仍可以减免40%的相关缺失处罚。
在涉及检控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在收到调查通知前自愿披露,税局通常不会对其提出检控。但如果纳税人是在收到调查通知后披露,税局则有可能对其提出检控(当情节涉及逃税等严重行为时)。
通常,税局的审计或调查通知会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是以其它形式通知了纳税人或其代表,通常也会再以书面形式确认。
当然,不是所有税局专员与纳税人的接触都与税务审计或调查有关或必然导致审计或调查。税务局调查人员需要明确传达他们联系纳税人的目的是获取进一步的信息来选择是否进行审计或是正式开始审计或调查。如果税局的起始联系仅是获取更多信息以决定是否开展审计或调查,他们通常会鼓励纳税人衡量其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并考虑必要的自愿披露。也就是说,在收到税局索要纳税信息的要求时,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如有任何不确定的地方需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争取避免税务审计或调查以及在最大程度上减免处罚。

关于细节要求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自愿披露必须是完整的。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提供足够的信息以让税局对其纳税情况作出正确的评估。如果税局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任何遗漏,那么纳税人的自愿披露将无法减免相关的缺失处罚。比方说,纳税人自愿披露了几年来没有上报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但在调查过程中,税局发现了纳税人还有其它的利息收入没上报,那么纳税人的自愿披露将被认为不完整从而无法减免其缺失处罚。
自愿披露的方式可以是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包括信函或填写相关表格),也可以亲自到税局办公室或在第一次税务审计面试过程中讲述。自愿披露的细节至少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纳税人的详细信息(纳税人的姓名和经营名,税号,地址,出生日期,联不知者不惧税务中的自愿披露系电话等)
‧错误或遗漏的性质
‧解释为什么错误或遗漏发生
‧提供足够的信息以让税局进行评估
‧纳税人的声明和签名
‧对作出评估有必要帮助的进一步资料。
另外,纳税人不能自愿披露一些法定需要提供的或税局已经知道的信息。
比如说雇主不能自愿披露他们没有按时交付每月的工资预扣税以减免罚金,因为税局已经知道这一违规现象。
由于每个纳税人的情况各有不同,在做自愿披露前需详细分析具体情况、相关法律和税局的标准操作条文以确保自愿披露的有效性。

关于新西兰的税收处罚

新西兰的税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纳税人的自觉遵守,按时依法纳税。而对没有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纳税人则有一系列的经济和其它形式的处罚。这里我们就简单了解一下新西兰的税收处罚规定。
税务局制裁违反税法的措施包括刑事和民事处罚。附带的财政后果还包括对拖欠的税款征收利息。

民事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民事处罚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较小的“无过失”处罚,二是缺失处罚。
所谓无过失处罚通常指的是一些轻微的违规现象,比如由于特殊情况忘记按时报税或交税。它通常无需衡量纳税人的犯错动机。这些处罚包括:
‧逾期报税罚金(罚金从NZ$50至NZ$500不等)
‧逾期交税罚金(起始7天罚金累计5%,接下来每月按1%增加)。
缺失处罚主要是针对有欠缺税款的纳税人。欠缺原因通常是由于纳税人采用了不合规的纳税行为而导致。比如明显遗漏需纳税的收入。缺失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对税务缺乏合理的关注(罚金为税款的20%);
‧采用不可接受的税务做法(罚金为税款的20%);
‧严重的粗心大意(罚金为税款的40%);
‧滥用避税行为(罚金为税款的100%);
‧逃税或类似行为(罚金为税款的150%)。
以上的民事处罚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减免。例如,税务局通常会给有两年以上良好纳税记录的纳税人一定的宽限期。只要纳税人在宽限期内交清逾期税款则无需缴纳罚金。
另外,“自愿披露”是减免缺失处罚的一个重要途径。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建议尽早使用该途径以减少罚金。通常,如果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局税务审计通知前自愿披露其欠缺税款情况,那么缺失处罚有可能全部或大部分减少。减免的程度则取决于欠缺税款的性质。例如,如果欠缺税款是由于对税务缺乏合理的关注而导致,那么自愿披露有可能可以100%避免缺失处罚。

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主要针对两大类情况:绝对责任犯罪类型(即无犯罪意图仍然有罪)和有犯罪意识犯罪类型。以下是几种刑事处罚针对的类型:
‧有意识的不保存适当的纳税记录;
‧有意识的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
‧有意识且旨在逃税的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
‧协助或教唆蓄意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行径等。
刑事处罚通常涉及比较大的罚金,在某些情况下甚至监禁。刑事处罚只能由法院根据税务局的成功起诉宣判。税务局可以在刑事处罚上追加以上谈到的民事处罚,如逾期交税罚金等。

利息

除了以上谈到的税收处罚制度外,值得注意的是税务局的利息制。纳税人需根据税局的利率缴纳拖欠税款的利息。如果纳税人多缴了税,那么税局也会跟据其税率付给纳税人利息。利息制是基于金钱使用价值的概念。另一个目的也是为了促进纳税人按时缴税。目前,税局收取的年利率是9.21%,而其支付的年利率是2.63%。由于税局收取的利率较高且采用复利形式,其财政影响不容忽视。

新西兰信托与税收 第三篇

新西兰信托与税收(三)

上期我们简单介绍了信托在新西兰税法上的分类。这一章节我们就来谈谈信托的分配如何在新西兰纳税。
首先,什么是信托「分配」?分配在税法上的定义很广,其将属于信託的价值转移给受益人的做法大部分都包括其中。所谓价值转移包括受托人:
‧以低于市场价给受益人提供金钱或等同于金钱的物业或服务;
‧支付给受益人高于市场的价格来购买其物业或服务;
‧豁免受益人所欠的信托债务;
‧或将本要转移给受益人的价值用于设立另一个信托为同一受益人谋利等。
信托的分配可以是直接或间接的并通过一个或多个步骤进行。判断分配是否完成可以看金钱、物业或其它价值是否已支付给受益人或记在其名下、所有权是否绝对归属于受益人,或信託是否以受益人的名义处置了财产。一旦信托的收入在指定的时间内分配到受益者手中,该收入则为受益人收入,否则,则为受托人收入。原则上,信託收入被划分为受益人收入的部分将由受益人纳税,而受托人收入部分则由受托人纳税。受托人收入在纳完税后可再分配给受益人。

受益人收入的纳税

对新西兰居民来说,受益人收入的纳税情况是根据他们的边际税率而定。
不过,如果受益人为未成年人(通常在16岁以下)而且其全财年的受益人总收入不超过NZ$1000,那么该收入通常无需纳税。如果非新西兰居民有受益人收入,那么该收入中来源于新西兰的部分需要在此纳税。以上针对受益人收入的纳税原则对「合规信託」,「海外信托」和「不合规信托」三类信托都适用。

受托人收入的纳税

新西兰受托人收入的统一税率为33%。当一个合规信托的受托人收入按33%纳税后,该收入就可以免税分配给受益人。这一原则是为确保同一收入不在新西兰被重复征税。但是,这一原则不适用于海外信託或不合规信託。
无论海外信托或不合规信托的受托人收入是否已海外或新西兰纳过税,如果该收入之后分配给了新西兰居民受益人,那么该分配将需在新西兰纳税。这一情况可能会导致双重征税。要是该收入分配给非新西兰居民受益人,那么只有来源于新西兰的部分需要在此纳税。
如果分配给新西兰受益人的受托人收入来自海外信托,税率通常取决于受益人在新西兰的边际税率。如果分配来自不合规信托,那么税率则为45%的统一税率。
另外,税法上对不同种类信託资本增值的分配也有不同的规定。而对各类信托资产本值的分配则通常不予征税。海外信托或不合规信托在分配时还需遵循一定的税法排序规定以避免它们优先分配免税金额给受益人。这里就不一一介绍。
总之,信托在商业和税务规划上有其不可取代的位置,但使用时仍需谨慎。在信托的相关人等有迁居海外打算之前,需做好规划以避免不利的税收结果。从海外信托或不合规信託获得分配的新西兰居民则应尽早寻求税务建议以减免双重征税。
以上内容不应被作为税法依据和税务建议。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联系我们

新西兰信托与税收 第二篇

新西兰信托与税收(二)

新西兰税法把信托分为三类,即「合规信托」,「海外信托」和「不合规信托」。信托的收入在税务上分为「受益人收入」或「受托人收入」两种。简单来说,如果信托的收入在指定的时间内分配到受益者手中,该收入则为受益人收入,否则,则为受托人收入。信托可以根据需要将受益人收入和受托人收入「分配」给不同的受益人。至于信托的分配如何纳税则取决于信托的种类,收入的性质和来源以及受益人的税务居民情况等等(税率可以从0%到45%不等)。接下来的章节我们就谈谈信托在税务上的种类及它们如何影响信托收入和分配的纳税。
信托在税务上的分类有:

  1.合规信托

合规信托指的是从信託成立起到其做出分配的期间,信託满足以下的要求:
(a)受托人收入中不包括任何只需缴纳非居民预扣税的新西兰被动收入;
(b)受托人收入中不包括任何无需在新西兰纳税的海外收入;并且
(c)受托人满足了其所有新西兰的纳税义务(比如,按时递交报税单等)。
通常,如果一个信托的所有受托人收入,在新西兰都已按33%的标准受托人税率纳了税并满足了所有的相关纳税义务,那么该信託就应该是合规信托。或者当一个信托的委託人为新西兰居民,其所有的信托收入都分配为受益人收入,并且其受托人的所有纳税义务都已满足,那么该信托也应该是合规信託。基本上大多数以新西兰居民为委託人和受托人信托都应该是合规信托。
如果一个合规信托的委托人或受托人移居海外,那么它就有可能变成一个不合规信托。
由于不合规信托的分配所得纳税率可高达45%,我们建议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移居前做好税务规划以避免没必要的税务损失。

  2.海外信托

海外信托通常指的是一个信托从成立起到其做出分配的期间,没有任何信托人是新西兰居民。
如果一个海外信托没有任何受益人是新西兰居民,那么该信托的非新西兰来源收入一般没有在新西兰纳税的义务,即便该信托的受托人为新西兰居民。
在财产和税务规划上,一些非居民成立了以新西兰居民为受托人的海外信托来持有他们的国际投资,这种构架有时会带来极有利的税收效果。当然,税收结果取决于受托人本国的税收法规及其与新西兰之间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运作。
如果一个海外信托的委托人成为了新西兰居民,该信托就可能变成一个不合规信托。
因此,在信托的相关人等移居前,请务必做好规划以避免不利的税收结果。

 3.不合规信托

简单来说,一个信托如果既不是合规信托又不是海外信托,那么它就会被划分为不合规信托。以上提到如果规划不周的话合规信托和海外信托都有可能变成不合规信托。由于这一种类的信托在进行分配时有不太理想的税务结果,我们通常都要尽量避免这一种类。
与信托相关的税制比较复杂,在采用信托进行规划时,通常都有必要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有关各类信托在分配收入时的税务情况,我们会在下期谈分配纳税时做解释。
 

新西兰信托与税收 第一篇

新西兰信托与税收(一)

一.信託
信託虽不像公司的形式那么深入人心但也是一种非常受关注的方式。在新西兰,信託则一直都是比较流行的构架。使用信託的方面有很多,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财富保护、税务规划、贸易构架、管理如单位信託基金及养老金的集体投资、进行慈善活动等等。然而,有相当一部份朋友即使在使用了信託这一架构后仍不太清楚其存在的意义和相关的税务责任。这几期的文章我们就来谈谈信託及新西兰的信託税收。
那么什么是信託?简单来说,信託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由委託人将其名下的资产转移给选定的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託文书及委託人的意愿来管理和处置其财产,从而为受益人谋利。信託实际上是一个受法律约束的受托义务关系,而非一个类似公司的独立法人实体。虽然委託人通常可以同时成为受益人甚至受托人,但是其转移给信託的资产法律上不再归其所有,这一关系也是信託被广泛用于财富保护的基础。
委託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定义在信託关系中至关重要。委託人通常是整个信託关系的发起人。他们通常会有一个特定的意图来创建信託(比如为子孙后代准备教育资金),并会将其名下的一些具体的资产转移到信託中。受托人则是信託财产的法定归属人,他们通常是特定的个人或信託公司,对委託人有受托义务,并按委託人的意愿来管理和处置受托财产。受益人则是信託关系中得益者。他们可以是特定的人或群体,甚至可以是一个慈善用途(如果信託是一个慈善信託的话)。
由此可见,一个有效创建的信託必需有明确的创建意图,明确的信託财产,以及明确的受益人或用途。如果一个信託的委託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都完全相同而且不涉及其它任何人或用途,那么该信託就有可能无效。此外,信託文书通常是必不可少的,它一般会列出信託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信託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每个国家对它的纳税要求都各有不同。信託的收入在不同情况下即可归为受托人收入又可归为受益人收入。其在税收上的可变性应该也是它在财富和商业规划上受到青睞的原因之一。下期我们会谈谈新西兰的信託税收和税务责任。
当然,与信託相关的法律定义还很多,这里无法一一介绍。另外,信託有不同的种类,相关的法律定义和征税标准都有所不同。我们这里和下面即将谈到的都是常见的家庭或贸易信託。
 以上内容不应被作为税法依据和税务建议。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