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文章中,我们谈到了一旦确定您是新西兰的税务居民,那么您的全球收入都需在此匯总纳税。由于新西兰的个人所得税较高,其针对外国来源收入的税收规则也相对其它国家更全面,新移民有可能会面临一些额外的税收成本。为了帮助新西兰企业吸引外来人才和减轻企业为雇佣外国人才所需负担的税务成本,新西兰政府从2006年4月1日起启用了过渡性居民税收豁免政策。下面我们就简单谈谈该政策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过渡性居民税收豁免政策给新移民提供一个暂时性的税收豁免。其目的是让过渡性居民在一定程度上享有非税务居民在新西兰的纳税待遇。在这一政策下,过渡性居民除雇佣收入和从事服务所得以外的所有国外来源收入通常都无需在新西兰纳税。
判断您是否适用这一政策,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过渡性居民的定义。成为过渡性居民的个人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1.通过获取永久性居住地或满足183天规则而成为新西兰的税务居民。
2.在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前的至少10年的连续期间内从未成为过新西兰税务居民。
3.过去从未成为过新西兰过渡性居民。
4.从未终止成为过渡性居民。
上述的第三和第四点是为了防止同一个人不止一次成为新西兰过渡性居民。
过渡性居民所享有的税收豁免时限可长达4年,除非在此期间该居民停止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或选择放弃过渡性居民身份。计算4年时限的方法是从您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不管是基于183天法则或是永久居住地法则)的那一个月起接下来的48个月。比方说,基于永久居住地法则,您在2011年5月15日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不管那时您是否在此居住满183天,您的税收豁免期都会从那时算起并在2015年5月31日结束。
在某些情况下,放弃成为过渡性居民有可能对您更有利。比如您在国外有税务亏损可以抵消新西兰税收或您想申请政府的家庭补助。这一选择必须慎重,因为一旦申请就再无法撤消。另外,过渡性居民如申请工作家庭税收抵免,那该申请将会自动註销您的过渡性居民身份。家庭税收抵免申请还会同时註销您的配偶的过渡性居民身份。我们建议您在递交以上申请前综合考虑家庭的纳税情况以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上述内容是基于当前新西兰税法的一般性概述,不应被作为税法依据和税务建议。如您需了解关于过渡性居民的更多信息或讨论可能适用的相关税务规划,请联系我们。
上一期我们叙述了您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的意义以及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的必备条件。接下来我们谈谈您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以后可能涉及的双重征税问题。
如果您同时成为新西兰和其它国家的税务居民(在相关国家的税法定义下),那您同一份收入就有可能在两个国家都要纳税。这时就有必要通过新西兰和其它国家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见备註,简称“DTA”)来确定您的居民身份及如何纳税。如果DTA判定您是新西兰居民,那么您全球的收入都需在此匯总纳税。在这种情况下您的新西兰收入有可能不需再在它国纳税,而且新西兰又一般会给您在它国纳的所得税以一定的税收抵免,因此双重征税就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避免。
DTA一般会按顺序考虑4个要素来判断个人的居民身份:永久性住所,切身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及国籍。下面我们就简单讨论一下。
1.永久性住所
您在一个国家是否有永久性住所可供使用。所谓永久性住所,一般是指您永久保留使用的家,而不是短期逗留的地方。所谓可供使用,就是您是否可以随时使用一个住所,或是可以在短的时间内比较容易的重新使用一个住所(比如可以在短期内终止出租房租约并自己搬入居住)。如果您在两个国家都有永久性住所可供使用,那么就得考虑您在新西兰和其它国家的个人和经济关系(即切身利益中心)。
2.切身利益中心
在考虑个人和经济关系并用它们来衡量您与哪个国家关系更密切时,您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或其他活动、营业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都必须综合考虑。如果您保留在新西兰的住所,并且家人和财产都在新西兰,即使由于工作或其它需要您在另一个国家又置立了一个“家”,那么您的切身利益中心有可能仍在新西兰。至于构成切身利益中心的个人和经济关系这两大要素,税务局方面并没有孰重孰轻之分,而是两者的结合。如果您在新西兰和其它国家的经济关系和个人关系整体比重不相上下,那么您将被认为没有切身利益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您的习惯性居处。
3.习惯性居处
如果您在一个国家习惯性的或正常的生活,那么该国将会是您的习惯性居处。当然,您的习惯居住地可能不止一个国家。要评估哪一国是您的习惯性居处不是看您在哪国居住得更习惯,而是看您在这个国家所停留/居住的时间和原因(不管是居住在家里或是租赁的地方)从而决定您在该国的居住是习惯性还是暂时性。比如,您每年在新西兰大约居住了100天,且每个周末您都在这里度过,那么这里就可能是您的习惯性居处。但是,同样在此居住100天,如果您分3次入境,每次居住30多天(比如来就医或洽谈生意等),那么这里就有可能不是您的习惯性居处。当您在两个国家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时,DTA就会考虑您的国籍或公民身份。
4.国籍
国籍的概念,新西兰通常是指新西兰公民(基于1977年公民法定义)。如果您在两个国家都有国籍或公民身份,DTA一般会规定您的居民问题将由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
若是公司、企业等非个人同时为两国居民,DTA则主要以其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国来判断其居民国。
通常来讲,DTA处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收入来源地征税(个别情况例外),而对企业所得税则根据归属于企业常设机构的利润进行征税。
DTA的问题一般都比较复杂。而且不同国家的协议常有不同的规定,必须单独审查和考虑。以上内容是对与新西兰相关的DTA居民定义的一般性理解,不应被作为税法依据和税务建议。如果您需了解关于DTA的更多信息请与我们联系info@ivyadvisory.co.nz。
备註:简单来说DTA是缔约国之间针对征税原则和如何避免双重征税而达成的协议。它涉及到适用人群、税种以及对不同收入种类的征税方式(如商业利润,利息,股息,版权费等),缔约国之间对有关事项的协商程序,及税收情报的交换等等。目前,新西兰已和39个主要贸易和投资的伙伴国签订了DTA。
以上内容是基于当前新西兰税法的一般性概述,不应被作为税法依据和税务建议。由于这一领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我们建议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或联系我们以确定您的税务居民身份。此外,上述内容仅适用于个人。公司,信託和其他实体有不同的规范。如果您有关于这类实体的税务居民问题,请联系我们获取更多信息.
Parse error: syntax error, unexpected '<' in
/var/www/wp-content/themes/twentysixteen/footer.php on line
63